英国的自由奠基于对天主教的敌视,不是因为推崇自由原则才走到这个局面。
为了确保这位新教国王的地位,国会颁布了两项重要条款,迄今依然是英国宪制的一部分:
1.英国国王必须信奉新教,必须是英国教会成员,且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
2.法院法官由英国国王指派,但唯有两院皆投票通过,才能撤除其职。
这部《权利法案》为国会,也就是立法单位确立了它在政府体制里的强势、常设、独立的地位。法官的独立性也因此获得了保障,不再受任命他们的行政官——国王和他的诸相所左右。英国至此被底定为新教国度,而新教,被视为是自由人权的保证书。
新教教义从一开始便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出发点,因为它干冒教皇和主教的权威,提升了个人的意识和地位。在英国,它与自由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因为英国的敌人——法国和西班牙的专制君主都是天主教徒,而那些试图架空议会的英国国王不是信奉天主教就是对天主教手软之辈。保存国会与保存新教信仰合而为一,成了殊途同归的新教志业。
国会的组成分子,亦即英国的贵族和土地士绅阶级,就这样建立起一个自由国家的制度面,但它的思维并不全然出于追求自由,因为它是奠基于对天主教的敌视,不是因为推崇自由原则才走到这个局面。
国会总是宣称,它只是要保存古来就被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国会成员是且战且走,在与王室的长期抗争中才想出如何制止那些动心起念,意图在这块土地上推行专制的国王:国王一定得召开国会会议,没有国会同意他无法征税,且法庭绝不能被国王左右。直到胜利在握,这几个大原则才变得清晰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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